商丘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生处   2007-9-28 16:51:35

商丘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要成立由负责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及学生会主要干部参加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院系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年级或本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所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本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评议认定的学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各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院系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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