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处   2006-12-10 18:19:54

商丘师范学院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安全文明的公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每个入住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学生公寓入住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线。

2、严禁在接通交流电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变压器、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3、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磁炉、电水壶、电饭锅、电热毯、电熨斗、电热杯、饮水机、热得快、电煮水器、电取暖器、充电式应急灯、电炊具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热电器产品。

4、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

5、严禁在公寓内吸烟。

6、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7、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

8、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

9、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或存放煤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10、严禁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11、发生火警时,要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管理员和值班员;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119报警并拨打保卫处电话(文化路校区:2595110平原路校区:2586110),同时要有序撤离和疏散,严禁拥挤或跳窗等行为。若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12、公寓管理人员对其负责的宿舍要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要报告学校;如遇火警,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报警。

第六条 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1、不准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不准私自调换宿舍及床位,不准夜不归宿。

2、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大声播放收音机、录放机、大功率音响,禁止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溜冰或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3、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室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应加密码,手机要随身携带。

4、平时休息时要插门,离开宿舍时应关窗、锁门,要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具和配制钥匙。

5、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违反道德、法律和校纪的行为。严禁学生持有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和管制刀具。

6、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

7、严禁在公寓内从事推销等经商活动,严禁张贴商业广告。

8、严禁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9、严禁将非公寓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10、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在公寓楼及宿舍内攀、爬、踩、跳等危险行为,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安全事故概由当事人负责。

11、严禁收留饲养猫、狗、鸽、鸟等各类宠物。

12、严禁学生卸门卸窗,严禁将桌、椅、柜、抽屉、窗帘等公物带出公寓。

13、严禁公寓楼或宿舍内存放自行车。

1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居住,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住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学生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经学校审批允许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学校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个人及家庭完全承担,与学校无关。

15、学生有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经审查同意后才能使用。

2、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3、严禁私自跨宿舍、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4、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严禁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严禁查阅、浏览、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活动,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向他人提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违纪的,提供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5、学生开设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设网站(网页),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中心批准。网站在运行中须保存60日的工作日志,并有完善地防范各类有害信息的制度和措施。严禁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如BBS、讨论区、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及电子邮箱服务。

 

第三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规定》第五条者,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初次违反《规定》第五条其中一款(除第五条第1012款外)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初次违反《规定》第五条第10款者,除照价赔偿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再次或多次违反《规定》第五条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违反《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者,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规定》第六条第1467101113款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违反《规定》第六条第191214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规定》第六条第14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庭负责,与学校无关。

3、违反《规定》第六条第5款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规定》第六条第8款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规定》第七条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理:通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并给予以下的处理:

1、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学院通报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等评选。

2、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不能享受特困补助或各种无偿资助。

3、本科生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寓管理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有权责令违规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书面检查,并及时将材料交学生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凡是学生违反本《规定》,属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处或各院、系、部处理;属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属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生处、保卫处对全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处长为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副处长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公寓安全工作的科长及管理人员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院、系、部对本单位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辅导员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将定期或随时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将各院、系、部的公寓安全工作做为公寓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学生管理系级量化考核。各院、系、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细则。院、系领导和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督促、检查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本单位的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凡发生公寓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院、系、部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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