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政治辅导队伍建设及管理暂行条例

       学生处   2006-1-16 18:07:17

 

 

商丘师范学院

政治辅导队伍建设及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治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加强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政治辅导员的管理体制及配备

 

第三条 政治辅导员的配备。政治辅导员队伍要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职政治辅导员主要从新分配来的研究生、本科生中选配,鼓励和选调部分青年教师做兼职政治辅导员。新分配到学院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原则上先要担任辅导员工作。

第四条  政治辅导员的数量。政治辅导员原则上以系为单位按每年级1名配备。年级学生人数特别多的系可按学生数量2001配备,年级学生人数少于100名的系可两个年级配备一名。

第五条 管理体制。政治辅导员在系党总支和系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具体指导开展工作。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工作的宏观协调。

 

第三章 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治辅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负责组织学生的政治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

    2、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家庭基本情况。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3、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教育实习、评先、评奖、鉴定、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工作。

4、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系、班学生干部的选定、培养和使用工作。

5、积极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科技、文体、美育、社团等活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治辅导员的待遇

 

第七条 政治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列入教师编制,按教师系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近三年新进的教师在申报讲师及以上职称时、须有2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特殊情况校、系不安排做辅导员工作者除外)。

第八条 连续做专职政治辅导员四年以上(含四年),可以报考研究生或转为文化课专职教师,也可以从事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报考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系、院批准,学校给予一个学期的准备时间,其间原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每周记5课时的工作量(不计课时酬金),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计入完成的工作量数。为保证专职政治辅导员把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其兼任文化课的课时总量不超过专职教师额定课堂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学校按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对各系核拨政治辅导员的补助津贴,一年按十个月计,由各系根据考核情况分配。

第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晋职晋级,享受相应校内津贴。

第十二条 政治辅导员可在职不脱产攻读研究生。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治辅导员可以阅读上级有关文件,参加校内的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部掌握,用于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奖励等。

 

第五章 政治辅导员的素质要求

 

第十五条 政治辅导员要努力做到: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责任,提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热爱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敬业爱岗,务实奉献,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3养成优良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认真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谦虚谨慎,热情勤奋,认真负责,深入学生,严以律己,团结协作。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服饰整洁,仪态大方,为人师表。

4积极工作,虚心学习,认真掌握有关思想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科学知识,努力扩大自己知识面,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讨和掌握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对于学生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向系党政领导汇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政治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对政治辅导员除参加学院全员考核外,学生工作部实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以本规定中关于辅导员的职责及对政治辅导员的要求为依据,主要考核政治辅导员的德、能、勤、绩,注重实绩。考核成绩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评定。优秀等级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对政治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提升、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和学院年度全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热心工作、成绩突出的政治辅导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政治辅导员”,由各系按分配名额推荐,学校审定。当选者授予“优秀政治辅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政治辅导员中由于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不执行有关规定而给工作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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