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 2007-8-16 15:58:38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和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按按资助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指标,对特殊学科专业(如师范、地矿等)予以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体育锻炼达标;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或各门课程考试成绩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在良好以上,且上学年综合考核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的使用采取以下办法: 学校将上级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根据各院(系)上一年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分配到院(系),由各院(系)等额评选,向学校推荐。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商丘师范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各院(系)的评定工作;各院(系)同时成立“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奖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个人申请; 2、各院(系)在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请后,按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等额评选并在院(系)内公示,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各院(系)推荐的材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统一填写《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然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主管部门审核。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则以学习成绩的高低排出顺序,按名额指标确定推荐人选;若学生德、智、体条件相同,则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者。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省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学校的评定办法、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主动接受财政、教育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者当年和下年度的申请资格;核减该单位当年指标,并在院(系)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中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商丘师范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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